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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市直单位食品卫生许可证申办程序 一、发证范围: ㈠ 本程序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的市级或中央、省及外地驻汕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 ㈡ 分类: 1、饮食业:包括茶楼酒家、宾馆、旅社、招待所的餐厅、咖啡厅、酒吧以及饮食摊档、单位的集体食堂。 2、乳及乳制品、酒类、粮油及米面制品类、饮料类(包括冷饮食品)、糖果饼干类、水果类、肉类(包括烧腊制品)、禽蛋类、水产品类、调味品类、各类副食品类的加工厂(场)、门店、摊档等。 3、特殊营养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强化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食品用工具、设备以及用于清洗食品和食品用工具、设备的洗涤剂、消毒剂的生产、加工厂(场)、门店。 4、保健食品、新资源食品类生产、加工厂(场)、门店。 5、其他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生产、加工厂(场)、门店及摊档等。 二、办证条件: ㈠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选址和设计、产品配方、产品的工艺流程,应符合卫生要求,并经市卫生防疫站审查、验收合格。 ㈡ 食品生产经营过程,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二章第八条规定的卫生要求。 ㈢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所有人员(包括临时工)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接受过卫生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持有健康证和培训合格证。 ㈣ 有健全的食品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的食品卫生管理人员。 ㈤ 食品生产企业应有检验室,配备专职检验人员,产品符合卫生标准。 符合上述办证条件,各项申报资料齐全、有效、合法者,由市卫生局签发食品卫生许可证。 许可证发证程序见附表。 三、食品卫生许可证每年换证一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在许可证有效期终止前60天内向市卫生局提出换证申请。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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