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市直单位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申办程序

一、发证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的市级或中央、省及外地驻汕的公共场所经营单位。

分类:

1、宾馆、饭馆、旅店、招待所、车马店、咖啡馆、酒吧、茶座;

2、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

3、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

4、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

5、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6、商场(店)、书店;

7、候诊室、候车(机、船)室。

二、办证条件:

经市卫生防疫站监督检查后主要卫生指标(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音、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等)符合卫生要求;

从业人员体检合格,对传染病患者调离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岗位。

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合格率在80%以上。

符合上述办证条件,各项申报资料齐全、有效、合法者,由市卫生防疫站报市卫生局审核,签发卫生许可证。

卫生许可证发证程序见附表。

三、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每两年复核一次。经营单位应在许可证有效期终止前30天内向市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复核申请,领取《卫生许可证复核登记表》,由经营单位在15天内填妥并交回。卫生行政部门在30天内完成复核审查,在《复核登记表》上填写复核意见,合格者加盖“年审专用章”。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