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申办母婴保健技术服务

执业许可证工作程序 

一、申请:

凡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规定的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助产技术、新生儿筛查技术、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及家庭接生员必须符合卫生部颁布的《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依分级管理原则向所属卫生行政部门(即区属机构向区卫生局、市属机构向市卫生局)妇幼科或主管科室,领取、填写并提交《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表》、《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许可申请登记书》及有关材料。

二、审批权限:

1、区县(市)卫生局审批区县(市)所属医疗保健机构的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助产技术及家庭接生。

2、市卫生局审批婚前医学检查及市属医疗保健机构(包括汕大医学院附属医院)的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助产技术。

3、省卫生厅审批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涉及婚前医学检查、新生儿疾病筛查技术。

三、受理:

卫生行政部门主管科室在收到申请单位全部申报材料后,在下列受理时限内向申请方发出《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回执》(以下简称《回执》):

1、审批机关为区县(市)卫生行政部门的,该机关应于收到申请15天内发出《回执》。

2、审批机关为市卫生行政部门的,由所在地的区县(市)卫生行政部门对申请单位是否符合当地区域卫生规划等情况提出初步意见,自收到申请15天内上报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在收到初审意见后15天内发出《回执》。

3、审批机关为省卫生行政部门的,由区县(市)、市卫生行政部门逐级对申请单位是否符合当地区域卫生规划等情况提出初步意见,在《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批准书》加具初审意见后,上报省卫生行政部门。每级受理时限为自收到申请后15天内。

四、资料审查:

市、区县(市)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查。

五、实地考核:

市、区县(市)卫生行政部门在受理申请后,组织人员到申请方实地考核,提出初审意见报本级卫生行政部门领导。

六、审批及发证:

经卫生行政部门领导审核合格的,发给《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批准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或按审批权限逐级上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和理由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方。

七、审批时限:卫生行政部门在发出《回执》之日起60天内,应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经实地考核后,须进一步整顿后再审批的,整顿时限为2个月。